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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票快三2023-01-31 16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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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红校园”润泽学生心田******

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设“红色堡垒”、培养“红烛先锋”、培育“红心少年”——

  “三红校园”润泽学生心田

  本报记者 程墨 通讯员 付晓方 聂志鹏 尚紫荆

  一张张历史英雄人物图片、一个个英勇抗战故事、一本本红色经典书籍……近日,在湖北省襄阳市长虹路小学的“红色文化长廊”中,在学生解说员生动形象的讲解中,师生仿佛置身那段峥嵘岁月,激荡起爱国主义情怀。在襄阳市樊城区中小学校园里,讲红色故事、唱革命歌曲、演红色剧目等活动比比皆是。

  如何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教育优质发展?2020年10月,襄阳市樊城区出台了《教育系统党建工作三年行动计划》,全面开展“三红校园”创建工作,通过将党支部建设成“红色堡垒”、把教师培养为“红烛先锋”、把学生培育成“红心少年”,构建起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全区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,让党的思想理论润泽学生们的幸福童年。

  筑牢“红色堡垒”,以红色阵地凝聚精神力量

  新年伊始,一场中小学干部选拔任用通识性知识测试在樊城区进行,此次测试将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为优化组织设置,樊城区教育局一方面依托“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”,加强教育培训;另一方面,编制《樊城区教育系统支部标准化规范化指导手册》,对全区中小学、幼儿园党员活动室建设进行规范,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教育管理新机制。

  党建引领之下,樊城区全区各学校结合“四史”中的先进人物、典型事件、精神谱系,在校园打造党史长廊、红色布景、文化墙等多样化、典型化的校园特色景观,逐步形成“一校一品牌、一校一特色”的校园文化。

  襄阳市米公小学打造了“书写人生、奠基未来”的办学理念,让书法教育成为促进师生爱党、爱国、爱家乡的重要载体;襄阳市二十一中将爱党、爱国、爱家乡的情怀融入学校“家·国”文化中,引导学生争做有理想、有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……

  “三红校园”创建工程实施以来,樊城区教育系统各基层党支部共开展党史学习1036次,全区学校赴各党史学习基地学习52次,涌现出米公小学、三十五中等10个“三红校园”创建第一批示范单位,有效激发了基层学校党建发展活力和党员教师干事创业的劲头。

  树立“红烛先锋”,让党的建设成为强师之基

  “敬爱的党组织,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……”在樊城区2022年新入职教师培训开班仪式上,283名新入职教师中有260名新教师主动向各自学校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。

  “要把党性教育作为新入职教师培训第一课,让我们的人民教师成为让党放心、让学生喜爱、让人民满意的‘红烛先锋’。”襄阳市樊城区教育局党委书记、局长齐光伟介绍,近年来,为引导广大教师成为红色育人的中坚力量,樊城区教育局出台《全区教育系统“双培养”工程实施方案》,以学校为单位遴选政治素质高、业务能力强的后备干部和骨干教师进入“双培养”人才库,定期开展党性教育。

  同时,该区推进“三名”工作室(名师、名班主任、名校长)创建和“千名名师培养”工程,通过政策支撑、平台打造、发展保障等措施,着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。

  襄阳市诸葛亮中学党员教师高蔷是襄阳市“隆中名师”。近年来,她充分发挥自身的示范、辐射和引领作用,依托襄阳市“隆中名师高蔷工作室”吸纳了襄阳市区域内及十堰市竹溪县共计30余名中青年教师进入工作室,开展教科研活动,实现名师引领、共同成长。

  “三红校园”创建工程启动至今,樊城区共评选出1570名区级优秀教师(班主任、教育工作者),112名市级学生最喜爱的好老师,评选湖北省特级教师6名、襄阳市隆中名师(校、园长)7名、樊城名师(校、园长)135名。

  培育“红心少年”,用创新实践厚植红色基因

  “学生更易接受怎样的方式,学校就要做怎样的创新。”为了引导中小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,厚植“爱党、爱国、爱家乡”的红色基因,樊城区教育局以培育“红心少年”为主线,全力打造“大思政”课堂。

  开展“四史”教育进课堂、“课前三分钟讲党史小故事”、“我与国旗合影”……樊城区各学校创新思政课形式,开展各类特色活动,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学校、引进课堂。

  在“红心少年”培育过程中,樊城区教育局出台《全区中小学红色社团建设指导方案》,鼓励各学校积极探索组建红色社团,并通过不断创新社团活动形式,让学生们感受“红色文化”。截至目前,全区各学校共成立了1100余个校级、年级、班级三级学生社团,共开展红色主题社团活动1700余场次。

  “‘三红校园’创建工程增强了我区中小学党建工作活力,充分将党建的政治优势、组织优势转化成教育发展的优势,带动了全区教育事业的跨越发展。”齐光伟表示,下一步,该区将以更高的标准开展第二批“三红校园”创建工作,打牢党建工作根基,全面提升党建工作质量。
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
  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
  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
  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
 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
  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未上岗先交钱

  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
 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
 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
 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
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
  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
  周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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